2007年9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找到刚柔并济的支点
蒋宜

  自古以来,“刑期于无刑”——通过刑罚的运用达到消灭犯罪、减少犯罪的境界——就是法家、儒家及其他诸子百家的共同主张。时至今日,这一目标则体现为司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  怎样才算是达到了二者的统一?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语境下,能实现对“民主法治、公平正义、诚信友爱、充满活力、安定有序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”等6方面价值目标的统筹兼顾,就是司法的最高境界。
  然而,知易行难,这统筹兼顾的尺度实在是不好把握。因为法律的刚性与和谐的柔性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,过于偏重任一方面,都会令公正的天平失衡。要想实现刚柔并济,谈何容易?早前的过分强调司法作为打击敌人、保护人民的专政工具的功能,和后来一个时期过分强调司法的经济功能,甚至出现法官招商引资、企业挂牌保护等现象,就都属于矫枉过正之举。
  不过,上周《浙江法制报》有两则关于检察院的新闻,倒是为拿捏这个“尺度”提供了很好的范本。
  一则是9月4日的报道,说的是宁波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了一份特殊的检察建议书,建议葛家村村委会表彰并奖励该村见义勇为的老汉马龙根。另一则是9月5日的报道,说的是兰溪检察官抓住嫌犯的一句话,揭发了江西上饶一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的事——当时,这名涉嫌诈骗的嫌犯说:“浙江的法律和我们江西的法律怎么会不同呢?”因为在江西老家,他犯了同样的事,民警说只要上缴赃款就可以放人。
  前者,检察机关一改检察建议书监督、指正的“常用功能”,转而建议表彰老农见义勇为的义举,体现的就是“柔”的方向——弘扬社会正气,倡导法治理念。后者,检察官敏锐地发现案中案的蛛丝马迹,不放纵徇私枉法的行径,体现的就是“刚”的标准——有法必依、违法必究。二者结合在一起,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——一方面通过依法严惩震慑犯罪、维护法律尊严,一方面通过肯定善举引导人们守法护法,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出力。而这,也正是法治要达成的基本目标。
  由是观之,司法机关要想实现刚柔并济其实并不难,其平衡点就在于领会法的精神,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,树立正面的道德风尚。我们可以预见,这样的刚柔并济,会对树立法律的威信、倡导法治理念、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何等积极的作用。